从美国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
从美国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谁可以申诉,4 个月的期限,Rule 47 表格,针对土耳其的第一步,以及判决之后会发生什么。
简要回答
可以。您住在哪里并不重要:申诉必须针对《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例如土耳其,且您必须是被指称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第 34 条)。先用尽国内救济;针对土耳其,这包括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期限为 30 天。然后,您须自最终决定作出之日起 4 个月内,递交一份完整的申诉表格(第 35 条;Rule 47)。
要点速览
- 美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因此针对美国机关的申诉不能提交斯特拉斯堡。
- 4 个月的期限适用于2022年2月1日起作出的最终决定;只有完整的表格才能中止计时。
- 附加页数上限为 20 页,表格须有原件签名,传真不能中止计时。
- 土耳其宪法法院通过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接受个人申请,期限为 30 天。
- 法院认定违反《公约》后,土耳其法律允许申请重新审理:刑事案件为 1 年,民事案件为 3 个月。
谁可以从美国提出申诉
《公约》第 34 条规定,法院可以受理任何自称是缔约国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个人、非政府组织或团体的申诉。第 1 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负责。您的国籍和现在的居住地不是判断标准;判断标准是国家对该行为或决定是否负有责任。
因此,住在德克萨斯州或纽约的人,如果符合可受理条件,可以就土耳其法院的裁判或土耳其当局的措施向法院提出针对土耳其的申诉。
美国不是《公约》缔约国。针对美国机构或法院的申诉不能提交该法院。
可受理条件
法院还会驳回匿名申诉、明显缺乏依据或属于滥用权利的申诉,以及申请人没有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第 35 条第 2-3 款)。
4 个月从您或您的律师充分知悉最终决定时起算。如果您有权获得送达的副本,《指南》称期限从送达之日起算;如果您的律师先得知决定,则从律师知悉时起算(《可受理性指南》第 201-204 段)。请保留每次通知日期的证明。
- 受害人。您必须个人受到所申诉的行为或决定的影响(第 34 条)。
- 国内救济。您必须先用尽被诉国可用的救济(第 35 条第 1 款)。
- 4 个月。您必须在国内最终决定作出后 4 个月内提出申诉(第 35 条第 1 款)。第 15 号议定书之前,期限为 6 个月;法院的《可受理性指南》称,4 个月适用于2022年2月1日起,不适用于议定书2021年8月1日生效之前作出的最终决定。
- 不得重复。如果申诉与法院已审查过的事项实质相同,或已提交其他国际程序,法院不予处理,除非有相关的新信息(第 35 条第 2 款(b)项)。
针对土耳其的第一步:宪法法院
法院的《可受理性指南》引用 Uzun v. Turkey(决定,2013年4月30日),说明何时必须先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针对土耳其的申诉,请计划先向宪法法院(Anayasa Mahkemesi)申请,再去斯特拉斯堡。
依第 6216 号法律(第 47 条第 5 款),个人申请应在用尽普通救济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没有救济的,自得知侵权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因正当理由无法申请的,可在理由消除后 15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证明。
申请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土耳其法院或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提交(第 47 条第 1 款),这对住在美国的人很有用。申请需缴费(第 47 条第 2 款)。如果缺少文件,宪法法院最多给 15 天补正(第 47 条第 6 款)。
Rule 47:表格决定时钟是否停止
不符合这些要求的表格不予审查(Rule 47 第 5.1 款)。如果表格补正时期限已过,申诉即告丧失。
在被诉政府收到案件通知之前,您可以使用缔约国的官方语言(例如土耳其语)书写(Rule 34 第 2 款)。现阶段不要求有律师(《实务指引》第 9 段)。
- 使用法院的官方申诉表格,并用文字(而非符号或缩写)填写每一个适用的栏目(Rule 47 第 1 款;《实务指引》第 6 段)。
- 事实、申诉理由和如何满足可受理标准的说明,须写在表格本身上;只写“见附件”是不够的(《实务指引》第 7 段)。
- 如需补充说明,可另附一份不超过 20 页的文件(Rule 47 第 2 款(b)项)。
- 附上您所申诉的决定的副本,以及证明已用尽救济和遵守期限的文件,按日期列出并编号(Rule 47 第 3.1–3.2 款)。
- 在表格上签名。如有律师代理,您和律师须在授权部分亲笔签署原件;现阶段不接受单独的授权委托书(Rule 47 第 1 款(c)项;《实务指引》第 9 段)。
- 邮寄至:The Registrar,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ouncil of Europe, 67075 Strasbourg Cedex, France。符合 Rule 47 的表格以邮戳日期为提出日期(Rule 47 第 6 款)。传真不能中止计时;签署的原件也须在 4 个月内寄出(《实务指引》第 3 段)。
判决之后
判决对被诉国有约束力(第 46 条第 1 款)。生效判决送交部长委员会,由其监督执行(第 46 条第 2 款)。
依部长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被诉国应在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提交行动计划或行动报告(部长委员会年度报告,发布于 echr.coe.int)。
如果某国拒绝遵守生效判决,部长委员会可经有权出席的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将该问题提交法院(第 46 条第 4 款)。大审判庭于2019年5月29日在 Ilgar Mammadov v. Azerbaijan 案中作出了此类程序的首份判决。在 Kavala v. Türkiye 案中,该案于2022年2月2日提交,大审判庭于2022年7月11日以 16 票对 1 票认定,土耳其未遵守2019年的判决。
认定侵权后重新审理土耳其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第 5271 号法律,第 311 条第 1 款(f)项)允许在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生效后 1 年内申请再审。
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法律,第 375 条第 1 款(i)项和第 377 条)允许在收到欧洲人权法院生效判决的通知后 3 个月内申请,且无论如何须在国内判决生效后 10 年内。
重新审理不是自动的:您必须提出申请,由土耳其法院决定。这部分属于土耳其法律,由我们在土耳其执业(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的律师协同处理;任何涉及美国的部分,例如依据该判决的移民申请,由我们的美国执业律师处理。
欧洲人权法院还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土耳其于2006年11月24日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联合国条约集),因此也可以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个人来文。同一事项不能同时提交两处:《公约》第 35 条第 2 款(b)项禁止受理已提交其他国际程序的申诉。请在提交前选定程序。参见人权申诉。
谁来办理

Nora Busra Turan
合伙人 · 律师

Murat Akkoç
合伙人 · 律师,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土耳其)

Dr. Özcan Özbey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Court of Cassation)前法官 · 国际法,博士
欧洲人权法院申诉:常见问题
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期限是四个月吗
对于 2022 年 2 月 1 日起作出的决定,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诉期限是自国内最终决定之日起四个月。只有提交完整的申诉表才能中断期限(规则 47),传真不行。请从您或律师对决定有足够了解之日起仔细计算,并请律师确认。
在国外怎么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申诉
请填写法院的申诉表,亲笔签名,并将签名的原件邮寄出去。《实务指引》(Practice Direction)规定,传真不能中断四个月的期限,附加页数上限为 20 页,在政府被通知之前,您可以使用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如土耳其语)书写(规则 34 第 2 款)。
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前要先走土耳其宪法法院吗
对于土耳其,应当这样规划。您要先用尽国内救济,包括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期限为最后一个普通救济手段之后 30 天,可通过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提交(第 6216 号法第 47 条)。之后,自最终决定起您有四个月时间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后可以在土耳其重开案件吗
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侵权判决后,土耳其法律允许申请重新审理国内案件:刑事案件在 1 年内,民事案件在 3 个月内(《刑事诉讼法》第 311 条;《民事诉讼法》第 375 条和第 377 条)。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可由 Merit Law LLP 的律师确认。
资料来源与审阅日期
费用与规则已于2026年10月16日审阅。来源见下。
-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coe.int):《欧洲人权公约》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Rules of Court(2025年9月15日):《法院规则》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Practice Direction: Institution of proceedings:提起程序实务指引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Practical Guide on Admissibility Criteria(2026年2月28日更新):可受理性实用指南
- ECHR press release, Kavala v. Türkiye, proceedings under Article 46 § 4(2022年7月11日):新闻稿,第 46 条第 4 款程序
- ECHR press release, Ilgar Mammadov v. Azerbaijan, proceedings under Article 46 § 4(2019年5月29日):新闻稿,第 46 条第 4 款程序
- Committee of Ministers, Supervision of the execution of judgments, annual report (echr.coe.int):部长委员会,判决执行监督年度报告
- Law No. 6216 o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Article 47 (mevzuat.gov.tr):第 6216 号《宪法法院法》第 47 条
-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No. 5271, Article 311 (mevzuat.gov.tr):第 5271 号《刑事诉讼法》第 311 条
-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Law No. 6100, Articles 375 and 377 (mevzuat.gov.tr):第 6100 号《民事诉讼法》第 375 条和第 377 条
- UN Treaty Collection,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CCPR, status:联合国条约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现状
更新内容:合并两篇旧文;将第 46 条第 4 款的多数更正为三分之二;新增2025年《法院规则》、宪法法院步骤和土耳其重新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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