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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中的引渡与驱逐出境:谁来决定、审查什么、当事人被送往何处

对比美国的引渡与遣返(驱逐出境):谁启动程序、裁决者审查什么、羁押、上诉和保护性主张。

博客引渡或国际刑警

简要回答

引渡与驱逐出境(美国法称为遣返,removal)是适用不同法律的两种不同程序。引渡由外国政府依据条约提出请求而启动,先由联邦法官审理,法官只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该指控,之后由国务卿作出决定(18 U.S.C. 3184、3186)。遣返由 DHS 启动,不需要外国请求,由移民法官依据《移民与国籍法》判断非公民是否应被遣返(8 U.S.C. 1229a)。一个人可以同时面临两种程序,其中一种程序的裁决并不决定另一种。

要点速览

  • 引渡需要外国的请求,在美国通常还需要有条约(18 U.S.C. 3184)。遣返不需要其他国家的请求,只适用于非公民(8 U.S.C. 1227(a))。
  • 引渡可以涉及美国公民,由国务卿下令交出(18 U.S.C. 3196)。遣返不能适用于公民。
  • 在引渡中,联邦法官依据条约审查证据,由国务卿决定是否交出。在遣返中,对已入境的非公民,DHS 须以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其应被驱逐(8 U.S.C. 1229a(c)(3)(A))。
  • 引渡是将当事人交给请求国,仅限请求书中列明的罪名。遣返则是将当事人送往依据 8 U.S.C. 1231(b) 确定的国家。
  • 酷刑和迫害方面的主张走不同的渠道:引渡中由国务院依据 22 CFR Part 95 处理,遣返中则在移民法庭提出,并可由上诉法院复审。

两个不同的问题

引渡要问的是:一个国家是否应将某个特定的人交给另一个国家受审或服刑。司法部《司法手册》将其描述为受条约规范、由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进行的程序(JM 9-15.100)。法官审查请求书、条约和犯罪证据,但不裁决当事人是否有罪。

遣返要问的是:非公民是否可以留在美国。法律列出了“在美国境内且已获准入境”的各类可驱逐非公民(8 U.S.C. 1227(a)),而移民法官面前的程序是决定已入境非公民能否被遣返的“唯一且排他的程序”(8 U.S.C. 1229a(a)(3))。案件涉及的是移民身份,而不是外国的刑事指控。

本指南逐项对比两种程序。关于引渡案件的先后步骤,请参阅引渡如何运作。

逐项对比

下表列出两种程序差异最大的方面,并注明各项的依据。

逐项对比
事项引渡遣返(驱逐出境)
由谁启动外国政府提出请求,经国务院和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转递(JM 9-15.700)DHS 依据移民法启动,不需要其他国家提出请求(8 U.S.C. 1227(a))
适用于谁在美国境内被发现、且条约所涵盖的任何人,经国务卿决定,也包括美国公民(18 U.S.C. 3196)仅限非公民
由谁裁决法官或治安法官出具认证;国务卿决定是否交出(18 U.S.C. 3184、3186)移民法官,可上诉至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8 U.S.C. 1229a;8 CFR 1003.1(b)(3))
审查什么证据是否足以依据条约支持该指控(18 U.S.C. 3184)非公民是否应被驱逐;对已入境的非公民,DHS 的举证责任是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据(8 U.S.C. 1229a(c)(3)(A))
证据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不适用(JM 9-15.700)证据必须“合理、充分且具有证明力”(8 U.S.C. 1229a(c)(3)(A))
羁押与释放政府在引渡案件中反对保释(JM 9-15.700)可能以不低于1,500美元的担保金获释或有条件假释,但属于所列刑事类别的非公民必须被强制羁押(8 U.S.C. 1226(a)、(c))
当事人被送往何处送往请求国,仅限请求书所列的罪行送往依据 8 U.S.C. 1231(b) 指定的国家;非公民可指定一个国家,但受该法规定的限制
裁决后的救济对认证不能上诉;可提出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对人身保护令的裁决可以上诉(JM 9-15.700)上诉至 BIA,然后在最终命令后30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8 U.S.C. 1252(b)(1))
酷刑和迫害主张国务卿依据 22 CFR 95.2 考虑酷刑问题;其决定不受司法审查(22 CFR 95.4)在移民法官面前申请庇护、拒绝遣返(withholding)和《禁止酷刑公约》救济(8 U.S.C. 1231(b)(3);8 CFR 1208.16 至 1208.18)
结果之后除非适用条约例外,否则只能就被交出的罪行对当事人进行审判(美国与土耳其条约,第16条)遣返令可能导致数年内不得返回:5年、10年或20年,犯加重重罪者则永久不得返回(8 U.S.C. 1182(a)(9)(A))

注 1

美国公民可以被引渡,但不能被遣返

遣返法只适用于非公民。引渡并不取决于国籍。如果条约没有要求美国引渡本国公民,只要满足条约的其他要求,国务卿仍然可以下令交出美国公民(18 U.S.C. 3196)。根据1979年美国与土耳其条约,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引渡本国国民,但美国行政当局可以自行决定引渡美国国民(第4条第1款)。

反过来也成立。合法永久居民只能通过移民程序被遣返。一名合法永久居民如果有外国请求待决,可能面临引渡案件;如果 DHS 又指控其应被遣返,还会面临遣返案件。

同一个人同时面对两种程序

这两类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审理,裁决者也不同。遣返令本身并不会把当事人交给想要起诉他的国家,引渡认证本身也不会终止当事人的移民身份。每种程序各有期限,在一种程序中丧失的权利,并不会自动在另一种程序中得到补救。

《禁止酷刑公约》禁止这两种移送。国务院的规章引述了公约第3条,该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均不得“驱逐、遣返(refouler)或引渡”该人(22 CFR 95.2(a))。美国在引渡中通过国务院、在遣返中通过移民法官履行这一义务。因此,有关危险的证据应当针对将作出裁决的机构来准备。

遣返和引渡中的保护性主张,在收到引渡请求:您的权利与主要抗辩中有进一步说明。

为什么两者容易混淆

从外部看,结果似乎相同:一个人离开一国,抵达另一个想要起诉他的国家。但法律对两种途径的处理不同。《司法手册》将驱逐出境、驱逐(expulsion)和其他合法的送回方式,列为逃犯无法被引渡时的各自独立的替代办法(JM 9-15.600 和 9-15.610)。当美国是寻求某人的国家时,可以请求对方国家将该逃犯驱逐出境或驱逐。《司法手册》指出,未经正式引渡命令而被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送回的逃犯,可能主张自己被非法送回,而法院通常依据 Ker-Frisbie 原则处理这类主张(JM 9-15.610)。

实际的要点是仔细阅读收到的第一份文件。依据 18 U.S.C. 3184 提出的控告书,与 DHS 的指控文件,开启的是不同的案件,接下来的步骤、期限以及提出抗辩的场合,取决于当事人收到的是哪一份。

谁来办理

  • Nora Busra Turan 的肖像

    Nora Busra Turan

    合伙人 · 律师

  • Murat Akkoç 的肖像

    Murat Akkoç

    合伙人 · 律师,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土耳其)

引渡与驱逐出境:常见问题

引渡和驱逐出境有什么区别

引渡是外国政府提出的、要求交出某人受审或服刑的请求,由联邦法官和国务卿决定。驱逐出境在美国法中称为遣返,是 DHS 的移民案件,由移民法官裁决。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机构审理。

美国公民可以被引渡吗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如果条约没有要求美国引渡本国公民,只要满足条约的其他要求,国务卿仍然可以下令交出(18 U.S.C. 3196)。公民不能被遣返,因为遣返法只适用于非公民。

一个人会同时面临引渡和驱逐出境吗

会。这是两个独立的案件,期限也各不相同。一个案件的裁决并不决定另一个,《禁止酷刑公约》对两者都适用。休斯顿的 Merit Law LLP 可以核对当事人收到的是哪些文件。

引渡的决定可以上诉吗

法官的认证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可以依据 28 U.S.C. 2241 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并对地区法院的人身保护令裁决提出上诉(JM 9-15.700)。相比之下,遣返令是先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再到上诉法院。

资料来源与审阅日期
  1. 18 U.S.C. 3184,Fugitives from foreign country to United States(Cornell LII)
  2. 18 U.S.C. 3196,Extradition of United States citizens(Cornell LII)
  3. 美国司法部,Justice Manual 9-15.000,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and Related Matters
  4. 8 U.S.C. 1227,Deportable aliens(Cornell LII)
  5. 8 U.S.C. 1229a,Removal proceedings(Cornell LII)
  6. 8 U.S.C. 1226,Apprehension and detention of aliens(Cornell LII)
  7. 8 U.S.C. 1231,Detention and removal of aliens ordered removed(Cornell LII)
  8. 8 U.S.C. 1252,Judicial review of orders of removal(Cornell LII)
  9. 8 U.S.C. 1182(a)(9),Aliens previously removed(Cornell LII)
  10. 8 CFR 1003.1,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Cornell LII)
  11. 22 CFR Part 95,Implementation of Torture Convention in Extradition Cases(Cornell LII)
  12. 美国与土耳其《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79年),土耳其文本,土耳其司法部

变更说明:本文由律所早期博客迁移而来(英文文章及其土耳其文对应版本)。2026年11月3日核查:以引渡法规、遣返法规和《司法手册》中有来源的对比取代了一般性表述;新增美国公民可以被引渡但不能被遣返(18 U.S.C. 3196)、遣返中的举证责任、羁押、上诉途径以及再入境禁令;新增《禁止酷刑公约》对两种程序均适用的要点;删除了对已不存在于这些标题下的其他文章的引用以及联系方式一行;并删除了驱逐出境“不应被当作引渡的替代办法”的说法(没有来源载明此类规则;《司法手册》将驱逐出境视为合法的替代途径)。

不确定这是引渡案件还是遣返案件?

周一至周五,8:00 至 17:00(美国东部时间)。我们用英文、土耳其文和中文回复。

注释

  1. 各条约不尽相同。引渡一列依据的是《司法手册》、引渡法规和1979年美国与土耳其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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