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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请求为何被拒绝:条约与美国实践中的拒绝理由

引渡请求被拒绝的理由,对比1979年美国与土耳其条约和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以及为什么拒绝并不总是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

博客引渡或国际刑警

简要回答

条约并不使引渡自动发生。条约列出了被请求国必须或可以拒绝的理由:政治犯罪、纯粹的军事犯罪、时效、既已生效的终局裁判、大赦、当事人的国籍、本国同时进行的追诉,以及在文件或身份上不符合要求的请求。有些文书还增加了死刑方面的理由,人权规则则增加了酷刑方面的理由。依据1979年美国与土耳其条约,某项犯罪是否属于政治犯罪,只由被请求国决定(第5条)。在美国,酷刑方面的关切依据 22 CFR Part 95 交由国务卿处理。

要点速览

  • 美国与土耳其条约规定了六项强制性拒绝理由(第3条第1款)和三项可选择的拒绝理由(第3条第2款);某项犯罪是否属于政治或军事方面的理由,只由被请求国决定(第5条)。
  • 依据美国与土耳其条约,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引渡本国国民(第4条)。拒绝引渡的被请求国,如果本国法律允许,应请求国要求,须将案件提交本国当局追诉。
  • 文件不足是一项拒绝理由,但不一定是终局性的:被请求国可以要求补充证据,因证据不足而释放当事人,并不妨碍再次提出请求(第8条)。
  • 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允许一国在死刑案件中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作出足够的担保,承诺不会执行死刑(第11条)。美国与土耳其条约文本中没有关于死刑的条款。
  • 拒绝理由必须在适当的阶段提出,并有证据支持。拒绝引渡之后,可能转为在本国追诉,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例如驱逐出境。

条约是起点,不是结果

引渡以两国之间的条约和各国自己的法律为基础。在美国,引渡通常需要有条约(18 U.S.C. 3184),由法官依据该条约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指控。下文的拒绝理由来自条约文本及其周边的规则。引渡如何运作说明了引渡案件的先后顺序,您的权利与主要抗辩则介绍了被请求引渡的人在美国案件中可以提出的条约抗辩。本指南换一个角度:请求为什么会失败,以及拒绝理由出自哪里。

条约和《欧洲公约》都把政治性质的判断交给被请求国。依据美国与土耳其条约,只有被请求国可以决定某项犯罪是否具有第3条规定的、必须拒绝的性质(第5条)。依据《欧洲公约》,如果犯罪被“被请求方视为”政治犯罪,则不得准予引渡(第3条第1款)。

强制性与可选择的拒绝理由对比

两份文书有重叠之处,但并不相同。下表对二者作了对比。

强制性与可选择的拒绝理由对比
理由美国与土耳其条约(1979年)《欧洲引渡公约》(1957年)
政治犯罪;请求的目的是惩罚政治观点强制拒绝(第3条第1款第a项);针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的犯罪不属于政治犯罪强制(第3条第1至2款);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请求是为了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而惩罚当事人,同样适用;谋害国家元首生命的企图不属于政治犯罪(第3条第3款)
纯粹的军事犯罪强制(第3条第1款第b项)不属于公约范围(第4条)
时效依据任何一方的法律,追诉或处罚已过时效的,强制拒绝(第3条第1款第c项)依据任何一方的法律,因时效已过而免于追诉或处罚的,强制拒绝(第10条)
既已生效的终局裁判在被请求国已被终局宣告无罪或定罪的,强制拒绝(第3条第1款第d项);在第三国受审的(第3条第2款第c项),或被请求国已决定不追诉或停止追诉的(第3条第2款第b项),可选择拒绝被请求国已作出终局判决的,强制拒绝(第9条);被请求国已决定不追诉或已终止程序的,可选择拒绝
大赦强制(第3条第1款第f项)在为本指南所读条款中未列出
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的犯罪犯罪属于被请求国管辖,且已或将被提交追诉的,强制拒绝(第3条第1款第e项);被请求国正在追诉的,可选择拒绝(第3条第2款第a项)犯罪全部或部分发生在被请求国领土上的,可选择拒绝(第7条)
国籍没有义务引渡本国国民(第4条第1款);美国行政当局可自行决定引渡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国籍以作出引渡决定时为准(第6条)
死刑条约的土耳其文本中没有关于死刑的条款可以拒绝,除非请求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足够的担保,承诺不会执行死刑(第11条)

注 1

国籍与“改为本国追诉”的义务

因国籍而拒绝引渡,并不意味着相关行为就不了了之。依据美国与土耳其条约第4条第2款,不引渡本国国民的一方,如果其法律有规定,在请求国提出要求时,必须将案件提交本国主管当局追诉,请求国则免费提供文件和证据。《欧洲公约》有相应的规定(第6条第2款)。

《司法手册》从美国一方体现了同样的思路。当某国不引渡其国民时,美国可以请求该国自行追诉该人(JM 9-15.650)。

文件薄弱:证据与身份方面的理由

请求必须附有文件。对于尚未受审的人,美国与土耳其条约要求提供逮捕令、事实陈述、足以依据被请求国法律证明逮捕并移送审判的证据、身份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文本(第7条第1款)。不符合这些要求的请求可以被拒绝,但条约先给了被请求国一个补正缺陷的办法。依据第8条,被请求国可以要求补充缺少的证据,并可设定期限。如果当事人被羁押,而补充的证据不足或未能及时送到,当事人将被释放。释放并不妨碍之后就同一罪行再次提出请求,而后一次请求可以援引先前已提交的文件。

《司法手册》提醒检察官,当事人可能以文件中的不一致为由对引渡提出异议(JM 9-15.240)。在美国,移送羁押之后还有一项期限:如果当事人在两个日历月内没有被交付,法官可以下令释放,除非说明了足够的理由(18 U.S.C. 3188)。

人权方面的理由

有些拒绝出自条约文本之外的人权规则。在美国,国务院依据《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考虑面临引渡的人在请求国遭受酷刑的可能性是否大于不可能(22 CFR 95.2)。国务卿可以决定交出、不交出,或附条件交出(22 CFR 95.3),规章称这些决定属于行政裁量,不受司法审查(22 CFR 95.4)。

在欧洲,欧洲人权法院在 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索林诉英国案,1989年7月7日)中裁定,因“死囚牢综合征”,将申请人引渡到美国会使其面临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法院关于死刑的情况说明书对该案作了概述。该案说明了为什么涉及死刑的指控,常常导致在交出当事人之前要求作出担保。

拒绝理由不会自动适用

拥有某项理由,与凭这项理由胜诉是两回事。每项理由都必须在适当的阶段提出,并有证据支持。《司法手册》列出了逃犯可能无法被引渡的常见原因:属于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国家的国籍、不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追诉时效已过,或者就同一行为已被追诉过(JM 9-15.600)。它还告诉检察官,可能存在替代办法,例如驱逐出境或其他合法的送回方式(JM 9-15.610)。

因此,拒绝可能终结一条途径,同时留下其他途径。在因国籍而被拒绝之后,案件可能转为本国追诉。在因文件薄弱而释放之后,可能再次提出请求。关于酷刑或政治犯罪的论证,证据需要时间收集,所以当事人的律师通常在案件一开始就着手收集。

谁来办理

  • Nora Busra Turan 的肖像

    Nora Busra Turan

    合伙人 · 律师

  • Murat Akkoç 的肖像

    Murat Akkoç

    合伙人 · 律师,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土耳其)

引渡请求为何被拒绝:常见问题

引渡请求为什么会被拒绝

常见的理由有政治犯罪、纯粹的军事犯罪、时效已过、既已生效的终局裁判、大赦、当事人的国籍,以及文件不符合条约要求。有些文书还允许在死刑案件中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拒绝,而在美国实践中,酷刑风险是另一项独立的理由。

一个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吗

通常可以。依据1979年美国与土耳其条约,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引渡本国国民(第4条),但美国行政当局可以自行决定引渡。1957年《欧洲公约》赋予各缔约方拒绝的权利(第6条)。

引渡请求被拒绝后案件就结束了吗

不一定。因国籍而拒绝的国家,在对方提出要求时,可能必须将案件提交本国检察机关;因文件薄弱而释放当事人,并不妨碍再次提出请求。休斯顿的 Merit Law LLP 可以审阅具体案件可能走哪条途径。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例外是什么意思

它禁止就政治犯罪进行引渡,或者在请求实际上是为了追诉或惩罚政治观点时禁止引渡。在美国与土耳其条约中,这一问题只由被请求国决定(第3条第1款第a项和第5条),针对国家元首的犯罪不被视为政治犯罪。

资料来源与审阅日期
  1. 美国与土耳其《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79年),土耳其文本,土耳其司法部
  2. 《欧洲引渡公约》(ETS No. 24,1957年12月13日),英文文本,土耳其司法部
  3. 美国司法部,Justice Manual 9-15.000,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and Related Matters
  4. 22 CFR Part 95,Implementation of Torture Convention in Extradition Cases(Cornell LII)
  5. 18 U.S.C. 3184,Fugitives from foreign country to United States(Cornell LII)
  6. 18 U.S.C. 3188,Time of commitment pending extradition(Cornell LII)
  7. 欧洲人权法院,Factsheet: Death penalty abolition(2024年3月),涉及 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

变更说明:本文由律所早期博客迁移而来。2026年11月3日核查:以逐条取自1979年美国与土耳其条约和1957年《欧洲公约》的理由取代了原先的一般性列举。更正了早先“许多国家在死刑或不人道待遇的案件中拒绝引渡,除非给予有约束力的担保”的说法:该规则出现在《欧洲公约》第11条,而美国与土耳其条约文本中没有关于死刑的条款;在美国,酷刑方面的关切由国务卿依据 22 CFR Part 95 处理。更正了“双重犯罪”的位置(它是美国与土耳其条约第2条中可引渡犯罪的条件,而不是拒绝理由)。新增了可选择的拒绝理由、国籍与改为追诉的规则、补充证据机制以及 Soering 案。删除了联系方式一行和对其他文章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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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00 至 17:00(美国东部时间)。我们用英文、土耳其文和中文回复。

注释

  1. 《欧洲公约》文本采用土耳其司法部发布的英文版。美国与土耳其一列依据同一网站上的土耳其文本;援引某项条款之前,请核对现行有效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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